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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合作机构宣传使用名称的通知
关于合作机构规范宣传使用名称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,对各合作机构的宣传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个别合作机构存在违反《关于合作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专储字【2016】8号)文件中有关宣传规定的情况,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对个别合作机构在招生宣传中使用名称不规范之处予以再次重申:各合作机构对外宣传的所有材料,包括招生简章、宣传单页、自有网站、报纸媒体、电视媒体、网络媒体、软文、海报、网络(QQ群及微信)、牌匾、招聘广告等,必须经过委员会审核备案方可对外发布;对外宣传禁止出现"国家"、"部委"、"国资委"、"认证"、"鉴定"等字眼,尤其禁止在宣传中将证书解释为"国资委证书"、"职业资格证书"等。请各合作机构在2017年4月15日之前对各自单位的宣传材料包括网络宣传文字等进行清理整顿,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。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机构,委员会将按照《关于合作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专储字【2016】8号)文件中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,请各合作机构积极配合。
特此通知。
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考评网
2017年3月30日